唐山市丰南区对外开放工作推进会议,发布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招商动态 |2016-04-13
4月12日,丰南区人民政府在大剧院组织召开“唐山市丰南区对外开放工作推进会议”,副区长刘会荣同志宣读了区政府《关于兑现2012-2015年度招商引资奖励的决定》和《唐山市丰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区委书记王东印为大会做重要讲话。
唐山市丰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激发全民招商积极性,促进全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良性发展和有效突破,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且符合本办法中相关条件的所有项目引进单位和项目引荐人。
第三条 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且为区外投资者新建项目或区外、区内投资者合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第四条 内资、外资项目同等对待,奖励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外资项目以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二章 项目引荐人(单位)奖励
第五条 项目引荐人(单位)指首位向我区提供项目投资意向信息,协助我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引进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引荐到我区落户,履行中介人职责的个人或组织。
第六条 项目引荐人为非区内公职人员的,按引进项目质量和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一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奖励,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5‰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2‰给予奖励。
第八条 二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0.5‰给予奖励,2—5亿元(含5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5‰给予奖励。
第九条 轻资产类三产项目,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按销售额0.5‰给予奖励;一般三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0.5‰给予奖励,1—3亿元(含3亿元)以上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奖励,3亿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5‰给予奖励。
第十条 引进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产业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区外金融机构对区内项目提供股权、债权融资(社会公益类项目融资成本不高于唐山农商行丰南支行当年最高贷款成本),融资到位金额1—3亿元(含3亿元)的按融资金额0.5‰给予奖励,3亿元以上的按融资金额1‰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引进项目亩产税收2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250万元/亩以上的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较小但税收贡献大、产业带动性强、就业率高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项目引荐人(单位)奖励。
第十二条 项目引荐人为区内公职人员(含区内专兼职招商人员)的,按引进项目质量或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大小给予奖励。轻资产三产类项目按照第九条给予奖励;其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1亿元(含1亿元)给予5000元—2万元奖励;投资1—3亿元(含3亿元)给予2—5万元奖励;投资3—5亿元(含5亿元)给予5—8万元奖励;投资5亿元及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如满足本办法内多项奖励条款,不重复计奖,以最高奖励金额发放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年度先进工作单位奖励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区委、区政府对各乡镇、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第十五条 在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落地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一产项目、3000万元以上二产项目、2000万元以上三产项目奖励10万元,用于补充单位招商引资经费,同时授予相应单位先进集体称号或记集体三等功奖励。
第四章 项目登记
第十六条 项目登记管理工作由区招商局负责。落地项目责任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区招商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只奖励多名引荐人(单位)中的首位引荐人(单位),或共同引荐人(单位)中的委托人(单位)。
第五章 奖励兑现
第十八条 项目奖励分两次兑现:第一次在项目开工后兑现,按项目开工备案证上的投资额,先期兑现预计总奖励金额的20%;轻资产三产类项目在发生首笔交易额后,按第九条兑现预计总奖励金额的20%。第二次在项目建设周期结束投产并产生税收且税收达到合同约定年税收总额的70%后,经审核确认固定资产投资达标,兑现剩余部分;未达到预期固定资产投资且符合奖励标准的,或超出预期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兑现奖励。
第十九条 项目引荐人(单位)的奖励申报工作采取项目落地及时申报的原则,由区招商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组成联合审核组,会同项目所在乡镇、开发区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同意后,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审核并统一拨付区招商局,由区招商局按财务程序支付引荐人(单位)。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单位),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追究项目引荐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上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唐山市丰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丰南字〔20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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