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遵化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加快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
| 招商动态 |2017-02-20
中国共产党
遵化市委员会
遵字〔2011〕41号
中共遵化市委
遵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加快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
(2011年9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招商引资浓厚氛围,鼓励企业二次创业,掀起全民招商、大上项目、上大项目的高潮,全力推进“繁荣绿色幸福新遵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外资企业外方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不含)美元以下、外来投资企业和市内企业二次创业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内资在2亿元人民币(不含)、外资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市政府给予企业土地纯收益等额的支持。
第三条 外资企业外方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含)美元以上、外来投资企业和市内企业二次创业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内资在2亿元(含)至5亿元人民币(不含)、外资在1000万(含)至7000万美元(不含)的,除享受第二条优惠政策之外,在其建成投产后5年内,市政府每年给予企业地方留成税收50%额度的支持,用于企业发展。
第四条 世界500强企业项目、国内百强企业项目投资额符合第三条规定,投产后前5年支持资金达不到实交征地款数额的,延长时间,直至全部以支持形式返还实交征地款。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外资在7000万(含)美元、内资5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拥有特种技术、发展前景广阔或对社会、财政将有重大贡献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一项一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六条现有企业新上项目,其中外资企业投资4000万美元以上、内资企业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市政府优先解决用地指标。
第七条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除上级统一规定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对挂牌保护企业进行检查,企业均可拒绝;对重点企业运输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确保其交通顺畅。
第八条在我市投资的市外客商及企业聘用的外籍、外地管理人员,在置业、社会保障、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协调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问题和矛盾,为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三章 相关奖励政策
第九条鼓励各单位和各界人士为我市引进项目,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市政府对引进者给予奖励。
1、为我市引进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按验资报告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人民币。
2、为我市引进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建成且正式投产后,按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人民币。
3、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且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引进国内100强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经工商和金融部门核准并出具证明后,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外资按验资报告实际到位资金(内资按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对各单位实际引进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含)、内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10万元。当年实际引进外资额达到2000万美元(含)的,实际引进内资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含)的,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0万元。其中,奖金的30%直接奖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十一条鼓励各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努力扩大出口。
1、对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年出口额每增加500万美元,奖励金额增加人民币1万元。
2、鼓励出口企业加快自主品牌建设,对当年入选中国或商务部“出口名牌”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对当年入选省级“出口名牌”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对出口企业当年取得国际产品认证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通过研发新产品获得国外专利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十二条加大重点项目跑办力度,重点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奖励跑办单位人民币5万元;列入省级的,奖励跑办单位人民币1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争创名牌,获国家级驰名商标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获省级著名商标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四章 项目入园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引导项目入园发展。
1、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各乡镇(街道)引入市工业园区、金山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GDP指标和产生的税收,按4:2:4比例分别计入市本级、园区所在乡镇和引进项目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引入现代物流产业园区、曹妃甸遵化临港产业园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GDP指标和产生的税收,按7:3比例分别计入市本级和引入乡镇(街道)。
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后,各乡镇(街道)引入园区的项目,竣工投产后,前十年内,每年地方留成税收收入,在扣除市政府规定的对企业优惠资金后,市本级、项目引入乡镇(街道)、项目所在乡镇按6:2:2分享,次年经市有关部门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到乡镇(街道),作为乡镇(街道)机动财力。
2、市直单位引进的项目进入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入园区所在乡镇;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形成的税收,由市财政和园区所在乡镇按7∶3的比例分成;进入其他乡镇的,固定资产投资、税收和GDP指标的50%计入项目所在乡镇;对引进项目的市直单位,按项目投产后,前三年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奖励。
3、除乡镇(街道)和市直单位以外引项目入园的,固定资产投资、GDP指标和产生的税收,按7:3比例分别计入市本级和园区所在乡镇。
第五章 审批登记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外资、外来项目审批事项时,必须一次性告知投资项目人所具备的条件、需要提供的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对在我市投资且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市政府组成由一名市级领导牵头,两名项目助理为成员的项目代办小组,负责代办项目前期的审批手续。所有项目实行并联审批,确定审批时限,实行项目超时默许制。
第六章 奖励兑现程序
第十七条 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由项目引进单位或引进者分别向市商务局、发改局提出申请,经市审计局组织审计决算后,拟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出口企业的奖励,由出口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审查核实后,拟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批。驰名、著名商标的奖励,由市工商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重点项目跑办奖励,由市发改局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所有奖励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单位、企业、本人,确保兑现。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九条外资项目按兑现奖励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成人民币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以上奖励范围,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禁止类的项目以及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项目;不包括市政府特许利用我市矿产、风能等资源进行开发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指“投资”均为固定资产投资。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生效后,遵字33号、遵字34号、遵字3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